山东女子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参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范围主要包括:视察指导、考察调研、检查评估、学术访问、交流研讨、发展咨询、执行任务、请示汇报、重大会议等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一)上级党政机关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调研交流、学校邀请来校作讲座的专家学者等,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二)应部门、单位邀请来校进行交流、讲学、调研等活动的专家、学者,兄弟院校所属部门负责人来校调研、交流等,由邀请单位或所属部门负责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口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坚持统一协调原则。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按照公务接待范围和类别,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全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函制和邀请函制原则。公务来访确需接待的,来访单位应当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以学校名义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来校访问或检查指导工作的,须填写《邀请来访审批单》(附件3)。接待单位应持来访公函或《邀请来访审批单》向党委、院长办公室申请安排接待。

    第七条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原则。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接待或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不得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不得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以公务名义组织旅游和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没有特殊情况,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用餐安排在学校食堂的,标准不超过70元/人;因特殊情况安排在校外酒店用餐的,标准不超过130元/人。

    第十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审批单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 30 元/人。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宾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除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住宿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客房摆放果盘、花篮和香烟。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第十三条  任何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提高公务

餐费标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进行互请和内部自请。

                         第四章  公务外出要求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员数量,禁止没有必要的一般性、重复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  公务外出确实需要对方接待的,公务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送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等。

第五章  审批管理和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批安排的公务接待,接待部门、单位须事先填写《公务用餐审批单》(附件1),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来访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批安排在校内食堂用餐的,学校食堂负责人每半年将接待部门、单位签字确认的《公务用餐派餐单》(附件1)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审签后,持用餐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来访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消费明细和学校食堂的票据到财务处结账报销。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批安排在校外酒店用餐的,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在接待活动结束后5日内,接待部门、单位持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来访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消费明细和财务票据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审签手续后,到财务处结账报销。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批安排的公务接待,费用从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他公务接待费用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组织召开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年会、论坛以及各类研讨会、洽谈会等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单位从活动专项经费支出,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控制、审核管理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的监督监察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提高信息管控手段,推进包含公务接待费在内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及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30日印发的《山东女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务用餐审批单  公务用餐派餐单

2. 公务接待清单

3. 邀请来访审批表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zhang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