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公安部门关于刻制印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和启用
(一)印章制发
1.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和钢印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教育厅刻制,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学校钢印应与学校行政印章同时刻制。
2.二级单位印章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印章,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党委、院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并派专人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机构进行刻制。新印章刻制后,旧章同时收回,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进行封存或销毁,并同时留好印模备查。
3.校长签字章
校长签字章是根据校长手写真迹刻制的校长公务章,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并保管,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制。
4.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是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而刻制的印章,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机要人员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并同时留好印模备查。
5.戳记
戳记是学校各单位为严格工作规范而刻制的各种印记,此种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保管和销毁。如:党委、院长办公室的“山东女子学院收文”、财务处的“现金收讫”等。
(二)印章启用
1.学校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布启用通知。
2.二级单位的印章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发文公布启用通知,同时废止旧的印章印模。
二、印章的使用
1.学校印章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印章安全,严格按规定管好印章,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盖印章。
2.印章应存放在机要室,并入柜加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锁好。
3.需用印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用印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每次用印须做好登记。
4.遇有外出用印时,须经分管院领导,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印章管理员要一同前往,不得把印章交与他人。
5.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明信、表格上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