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7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1.认真学习保密法规,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存储党和国家秘密;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准为了方便个人存放,要及时交党委、院长办公室文秘(机要)科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借阅手续;

7.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件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8.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10.不在涉外活动中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需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1.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2.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对造成重大损失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

1.校、院(处)两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学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院(处)两级领导,对自己分管范围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学校、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3.校、院(处)两级的主要领导以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① 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选配专、兼职保密干部从事学校、部门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②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③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④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落实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⑤对组织举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⑥认真总结学校、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⑦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保密考核管理

1.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2.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3.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当年考核应评为不称职。凡因违反保密规定而造成泄密,给党和国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不予提拔使用;

4.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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