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03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群众、基层满意机关,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开展“庸懒散”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鲁女院党字〔2013〕6号),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各院(部)及教辅单位管理人员。

第三条 注重文明礼仪

(1)着装整洁,穿戴得体,举止端庄,讲究仪容仪表。

(2)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和蔼大方,坚持讲普通话。

(3)不在工作场合吸烟,保持办公区域清洁卫生,物品整齐有序。

第四条 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亮牌办公。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办公桌上需放置学校统一制作的标有姓名、岗位、职务的身份标识牌。

(2)落实首问负责制。在办事过程中,首位接待办事者来访、申请或电话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全程负责接待。首位接访人即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引荐相关人员,或尽可能清楚地告诉办事者到何处办理,直到办事者明白为止。

(3)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办事者所缺的全部手续和资料;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原因和依据。

(4)办事主动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师生或外来人员要起身相迎,态度热情,有问必答,有求必助,离开时礼貌道别,接听电话要礼貌问候。

(5)提高办事效率。雷厉风行、高效快捷,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

第五条 提高工作执行力

(1)严格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做到令行禁止。

(2)对于学校确定的工作任务,必须认真落实,及时完成,必要时给予反馈,不得拖延。

(3)落实工作需要部门之间配合的,要主动联系,相互合作,共同完成,不得推诿。

(4)各部门、单位要在各自网站公布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应具体到科室及责任人。

第六条 遵守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不擅离职守或脱岗、空岗。

(2)严格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各项工作规范,不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特殊情况需批准)。

(4)严格请、销假制度,按照《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的暂行规定》执行,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5﹚按照要求参加各类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有事请假,不得旷会。

第七条 加强考核与监督

﹙1﹚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将本部门、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改进作风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2﹚由学校纪委、监察室牵头,成立机关作风督查小组,对作风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全校师生员工均有权对机关干部作风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可通过纪委监督电话(86526878)、纪委信箱、电子信箱(sdnyjw2010@126.com)或院长信箱(nyyzxinxiang@163.com)进行投诉。对于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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